運動員/運動隊伍/組合之義務
  1. 參選運動員/運動隊伍/組合同意出席所有與選舉有關的活動。
  2. 參選運動員/運動隊伍/組合同意協助主辦機構或選舉的贊助商進行與選舉有關之宣傳活動。
  3. 體育總會遞交提名時,需確保參選運動員/運動隊伍/組合必須出席於2024年4月24日 (星期三)舉行之頒獎典禮,親身領取獎項方符合獲獎資格。如運動員/運動隊伍/組合因以下原因未能出席,則可有機會獲得豁免:
    1. 運動員/運動隊伍/組合因代表香港參加綜合運動會、世界或亞洲錦標賽,而無法出席頒獎典禮,體育總會需於遞交提名時以書面向主辦機構申請,方可有機會獲得豁免。
    2. 運動員/運動隊伍/組合因急病或意外需入院接受治療,需提供由醫院發出的應診紙/住院證明予主辦機構,以支持豁免的申請。
    3. 如有其他原因,則需由主辦機構的會長、義務秘書長及籌備委員主席所組成的管理小組所決定,小組會保留一切詮釋和作出最後決策的權利。
  4. 如運動員/運動隊伍/組合未能遵守以上任何規定,「國泰2023年度香港傑出運動員選舉」的獲獎資格將被取消。
  5. 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作為本活動的冠名贊助商,將會保留接觸國泰星中之星香港傑出男/女運動員大獎得獎者的權利,邀請他/她於2024年內、下一屆選舉開始前,擔任該品牌或產品的代言人,細節安排需經體育總會及冠名贊助商協商以作確實。